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栋**,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所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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