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检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朋友家吃饭期间,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后陈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车牌为粤W5**G**)回家,在途经罗定市附城街道南江口路口路段时被执法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62.79mg/100ml。
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书证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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