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4********,汉族,专科毕业,洪洞县**局**分局干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6时13分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洪洞县城内**街**门口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7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血液乙醇含量为110.24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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