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79********,汉族,大学文化,阜阳市****职工,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街**号**户,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年6月23日被颍州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紫金城小区门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因琐事对其妻李某某辱骂并踢了李某某背部两脚,后李某某打电话报警。阜阳市公安局颍西派出所民警对陈某某依法传唤时,陈某某采用辱骂和蹬踹、抓挠头发的暴力方式阻碍出警警察执法,致辅警韩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受伤。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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