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97********,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25日21时许,在宁津县城区宁德易佰连锁酒店三楼白某某(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后白某某伙同张某某、陈某某、夏某某(另案处理)在易佰连锁酒店二楼楼梯口对被害人刘某某无故拦截并进行殴打,致刘某某伤。2018年2月6日,经德州市宁津县中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陈某某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介入因素未排除合理怀疑,所以,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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