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79********,汉族,高中文化,驾校教练,住石门县**乡**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11月1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18日、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邀约金某某(已判决)、卓某某、黄某某(均行政处罚)等人到其前妻张某某家闹事。到之后,前妻张某某和现任丈夫王某某、母亲唐某某等人正在堂屋吃饭。陈某某进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金某某等人听见动静遂冲进去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反抗过程中,王某某手持旁边的开水瓶朝前砸去,将金某某的头部砸伤致流血。随后,金某某称其被王某某打伤了,多次强逼王某某下跪赔礼道歉,并索要人民币4000元医疗费。扭打中王某某、张某某、唐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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