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67********,汉族,中专文化,系新宁县金石镇**村村主任,务农,非××代表,非××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新宁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11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5月18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新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份,**土石方工程拟进行公开招标,**村书记李某甲、村长陈某甲、以及**村6组组长陈某乙、7组组长陈某丙、8组组长蒋某甲、9组组长姚某某、13组组长蒋某乙,群众代表陈某丁、蒋某乙、李某乙等人向**项目组负责人李某丙等人提出要承包**土石方工程,李某丙等人明确答复**村的这些人员,**土石方工程标的价格600多万元,只能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发包,不能直接将该工程发包给**村,如果想要承包这个工程,可以去参与竞标。2017年6月份,陈某丙、陈某戊、陈某丁等人到长沙参与**土石方工程竞标,但没有中标,该项目最终由**有限公司中标。**公司中标后,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蒋某甲、陈某丁、蒋某乙、李某乙等人强行要求**公司将**土石方工程转包给**村做,以工程在**村本地建设,仗势欺负工程施工方,使用软暴力口头语言威胁,强迫施工方答应转包要求,强揽工程,不然就不准**公司施工。**项目组李某丙等人了解这个情况后,就要求**公司的罗某某等人自行与**村协调好矛盾,然后再签订合同。**公司罗某某以及**公司委托管理人员鄢某某、林某某等人为了处理好**村要求转包工程的矛盾,先后在政府二会议室、**、**村一饭店内,多次找到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蒋某甲、陈某丁、蒋某乙、李某乙等人进行协商,请求支持**公司施工。但是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蒋某甲、陈某丁、蒋某乙、李某乙等人要求**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村做,否则就算**公司签订了合同,他们也会出面阻碍,不会让**公司施工。在多次协商后,**公司罗某某、鄢某某、林某某被迫同意将**土石方工程40%的股份转让给**村村民,双方签订了联营合同。**村村民得到这40%股份后,由6、7、8、9、13组按**征地面积进行分摊,6组占2%股份,7组占22%股份,8组占10%股份,9组占5%股份,13组占1%股份,前期按200万工程总价,各组按所占股份比例凑集资金,共向**公司交纳了80万的管理费,以上陈某丙、陈某甲、蒋某乙、陈某乙、姚某某、李某乙、陈某丁、蒋某甲等人员的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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