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区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2********513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村民,现住榆林市横山区**村**电厂。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补充侦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补充侦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5日,内蒙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任某某从武汉**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冯某某处,承包了陕西榆林**集团**煤电一体化项目2*1000MW机组(A标段)1号机组外围建筑安装工程(该工程由任某某和陈某某共同承包)。武汉**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冯某某共付款给任某某工程款和劳务费计36887142.6元。2017年5月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任某某在共同承包实施陕西榆能**煤电一体化项目2*1000MW机组(A标段)1号机组外围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拖欠7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452126元。2019年1月2日,榆林市横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向任某某下达横人社监令字(2019)003号《榆林市横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任某某仍未支付农民工工资。2019年1月24日,武汉**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付给内蒙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某某劳务费600000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019年2月2日,榆林市横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向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出具证明,任某某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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