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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单元。因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2012年10月21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9年5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行政拘留5天。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12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1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五里牌*****寄卖行内,从邓某某(己到案)手中收购了一台内存为256G的黑色苹果x手机。陈某某在明知该手机和密码无法打开的情况下,未登记相关身份信息,以10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该手机予以收购。次日,陈某某将该手机以1300元现金转手卖给他人。经岳阳楼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4560元。经查,陈某某于2019年4月因收购赃物的行为被岳阳市白石岭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主观故意存在疑问。第一、邓某某在出租车上捡拾手机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盗窃行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分歧;第二、陈某某在收赃时曾询问邓某某手机来源,对方称其系盗窃母亲手机,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于偷拿家庭成员财物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故陈某某的问询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综上,本院认为认定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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