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23时许,郑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去到徐闻县**镇**村林某某家宅牛棚,盗走黄牛两头。陈某某明知郑某某两头黄牛为盗窃牛,而以10000元向郑某某购买。经物价认定,涉案两头黄牛值款人民币25200元。2019年3月22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陈某某及同案人郑某某、谢某某等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罚,且系初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