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441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由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1时许,在隆回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因村内道路硬化问题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用锄头将被害人陈某乙的头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06800元,得到了被害人陈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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