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高中文化,装饰装修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因殴打他人,2020年1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汤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驾车离开时,因被害人刘某某认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差点碰到自己而辱骂陈某某,陈某某下车与其理论进而发生打斗,汤某某见状上前帮忙,两人对刘某某拳打脚踢后离开现场。21时许,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金鹗山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陈某某、汤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两人遂主动向该所投案。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汤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均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监控视频截图、病历资料、转账记录、和解协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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