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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董某乙因在快手直播平台发生口角,后双方在丰南区一村庄街里互殴,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致董某乙右侧胫腓骨骨折。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董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

3、证人董某甲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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