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2020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办**村自家门前窗下及横梁张贴并悬挂横幅、标语。当日16时许,西安市高陵区**街办及**村组织人员进行人居环境检查时发现陈某某家门口张贴悬挂的横幅、标语。街办村组工作人员遂对陈某某家的横幅、标语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陈某某站在大门房顶楼上用砖块砸向清理横幅、标语的工作人员,致村干部袁**头部受伤。现场工作人员遂报警,公安民警在陈某某家将陈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本次外伤构成轻伤一级。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患有心境障碍,作案时对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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