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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松,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街道**村**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8时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松驾驶小汽车途经普宁市池尾街道山湖村桔园被害人陈某丙在建楼房时,与陈某丙的儿子陈某丁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松持竹棍殴打陈某丙、陈某丁,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松、陈某丁所伤已构成轻微伤,陈某丙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双方系表亲戚,被害人陈某丙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松的亲姑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陈某甲松家属一次性向某某某丙、陈某丁合计赔偿人民币190000元某某已支付,陈某丙、陈某丁表示对陈某甲松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陈某甲松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松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属轻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系亲戚关系并已自行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同时陈某甲松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陈某甲松不需要判处或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甲松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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