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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槟,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广东省**,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交某某坛村新祠堂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害人陈某乙育,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交某某坛村。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不起诉人认某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槟与被害人陈某乙育于2020年6月2日19时某某,在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交某某坛村培轩幼儿园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并发生了纠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槟叫来其兄弟陈某甲波、陈某甲涛,被害人陈某乙育叫来了其父亲陈某丁、伯父陈某戊,后双方发生了打架,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槟用头撞击被害人陈某乙育的鼻部及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乙育的胸部等处,致使被害人陈某乙育受伤及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乙育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陈某戊所伤已构成轻微伤;陈某甲槟所伤已构成轻微伤;陈某甲波所伤未达到轻微伤。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槟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某某了上述事实。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槟一方某某被害人陈某乙育一方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依法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邻里纠纷,以和解结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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