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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陈文生)(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8********,汉族,湖南省**县人,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丙的亡夫陈某丁系亲兄弟关系,双方对有一块地皮的归属权有争议。2020年7月17日早上7时许,刘某丙和现任丈夫陈某乙两人在争议的地皮上砌砖,准备建杂屋。陈某甲见状上前阻拦,双方发生争吵,陈某乙遂停手没有继续砌砖,刘某丙坚持要砌砖。陈某甲与刘某丙两人遂发生肢体冲突,陈某甲将刘某丙的左手大拇指扭伤。后刘某丙坚持砌砖,陈某甲则将刘某丙砌的砖踢到坎下去,刘某丙见状则打了陈某甲一拳,陈某甲遂用脚来踢打刘某丙,被刘某丙用脚挡住了,后陈某甲的妻子刘某甲赶到现场站在两人中间,但双方继续在争吵,刘某丙又继续砌砖,刘某甲遂用脚将刘某丙砌好的砖踢掉,刘某丙就用拳头打了刘某甲胸口一拳,刘某甲遂扯住刘某丙的头发,刘某丙又打了刘某甲一拳,刘某甲将刘某丙推倒在坎下,后刘某甲与刘某丙在坎下扭在一起,直到民警赶到现场才放开。

2020年7月28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丙外伤致左手第1指骨远节粉碎性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严塘中心派出所投案。2020年10月19日,在检察机关的组织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由陈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丙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5000元,刘某丙对陈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接待笔录、到案经过、刘某丙病历资料、处警经过、证明、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乙、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7.打架视频。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陈某甲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双方当事人系亲属关系,现矛盾已经化解,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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