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68********,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所有的位于关岭自治县**镇**村**组的杉树进行砍伐。经关岭自治县绿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验,陈某某滥伐的林木142株,面积0.3471公顷(5.2065亩),林木蓄积为39.8500立方米,材积为27.8953立方米。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在被砍伐地补植毛竹715株,经勘验,补植复绿面积为0.2879公顷,补植复绿范围属于商品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其具有自首、主动在滥伐地进行补植复绿、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雅马哈牌油锯,应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