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党派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现住新宁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8日新宁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新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0日对其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11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9日至11日,分三次在位于**乡**村**组胡**的养蜂场盗窃了胡**五箱蜜蜂。经鉴定,胡**被盗的五个蜂箱内的蜜蜂及所产生的蜂蜜价值共计人民币267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及积极退赃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