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为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陈某乙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普宁市流沙环城北路普宁广场西侧停车场前面的花坛处,捡到被害人杜某某遗忘的电动车摇控器及钥匙,遂用该摇控器按响杜某某停放在旁边的一辆格林豪泰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用该钥匙启动该辆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盗走。破案后,上述被盗窃的格林豪泰电动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并已取得被害人杜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电动车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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