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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以和被害人刘某某合伙投资奶茶店及购买手提电脑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共人民币13600多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证实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难以认定其行为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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