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6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住利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山东省利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请像体、烧钱粮能保命、求子为由哄骗、吓唬被害人郭某某多次从其处购买像体、香、烧纸等物品,共计150000余元。
2、2014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请像体、烧钱粮能保家里老人病好,从别处请像体或购买钱粮则会导致家里出事、遇灾为由哄骗、吓唬被害人张某甲多次从其处购买像体、香、烧纸等物品,共计300000余元。
3、2015年9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请像体、烧钱粮能保打赢官司为由哄骗被害人肖某某从其处购买像体、香、烧纸等物品,共计5000余元。
4、2015年1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请像体、烧钱粮能保人身体健康、家人走好运、家庭和睦,从别处请像体或购买钱粮则会有邪神作乱为由哄骗、吓唬被害人贾某某从其处购买像体、香、烧纸等物品,共计56000余元。
5、2015年1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请像体、烧钱粮能化解夫妻矛盾,不请像体或从别处购买钱粮则会导致家中有血光之灾为由哄骗、吓唬被害人张某乙多次从其处购买像体、香、烧纸等物品,共计240000余元钱。
6、2016年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请像体、烧钱粮能保家庭好、孩子不生病、发财,不请像体或从别处购买钱粮则会导致家中有血光之灾为由哄骗、吓唬被害人左某某多次从其处购买像体、香、烧纸等物品,共计80000余元。
7、2016年秋天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请像体、烧钱粮能保家庭好、做事顺、发财,不请像体或从别处购买钱粮则会有邪神扰乱为由哄骗、吓唬被害人林某某从其处购买像体、香、烧纸等物品,共计1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起诉人陈某某具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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