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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诈骗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现住孝昌县**乡**村大山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9日补查重报;同年5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同案人朱某某(已提起公诉)先后邀集同案人邱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均已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湖南常德和永州两地,以办理银行贷款为由,有组织的进行电信诈骗。该犯罪团伙以朱某某为首,负责招募、培训邱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话务员,并向话务员提供生活地点、工作地点和诈骗时所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话费充值卡以及公民个人贷款信息资料等作案工具,向话务员传授诈骗话术并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同案人朱某某先后利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在常德**区租用**小区22栋1301室、**6栋604室以及永州市**区租用丽水**小区**栋**单元**室、**6栋1505室作为生活地点和工作地点。

同案人朱某某通过指使邱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和陈某某冒充北京**、**、**等贷款公司的员工,以拨打电话、微信联系的方式,利用受害人急需借钱的心理,采取帮受害人刷信用走银行流水等借口为由,骗取受害人的身份证照片、银行卡号及银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或要求受害人直接转款至其团伙掌握的银行账号上,对全国多个地方的受害人实施诈骗。现依法查明该犯罪团伙目前所涉及案件27起,涉案金额5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在该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期间的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补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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