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微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6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住**市**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1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退回微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微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8月份至2016年10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本人系**市公安局民警的身份,谎称能够给王**、刘**、马**、单**的孩子在**市公安局安排正式民警工作为由,陈某某以跑关系为由多次向王**、刘**、马**、单**索要钱财,共计十余万元钱。后王**、刘**、马**、单**与陈某某失去联系,意识到被骗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微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承诺安排正式工作还是临时性工作不明确,所得钱款的去向不清,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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