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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租用了攸县黄丰桥镇温水村江边组的15亩林地,并与温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约定租期五十年,租金共计15000元。租用林地后,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陈某某即平整了其中7.4亩林地用于建设养猪场。经鉴定,该7.4亩林地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该范围内的植被均已被清除,其中4.4亩土地上有建筑物.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15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对自己非法占用农用地范围内的3亩无建筑物土地进行了补植复绿;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植复绿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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