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郴州市北湖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乙相约一起来到西河湘阴渡松柏村河段,使用电鱼的方式捕鱼。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的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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