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之**。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值班律师杨瑞丽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携带电鱼机、头灯等工具到鹤山市**镇**村委会**村一桥底处猎捕了1只蛙类,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蛙类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中国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相关书证材料;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机一台、头戴式照明灯一个、竹笼一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暂扣于鹤山市公安局,由该局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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