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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

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河南省**市**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唐某某及宋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以唐某某实际控制的商丘市**有限公司的名义,以6400万元的价格在商丘市东方锦江花园购买了郭某某拥有的**号楼的**铺和**铺房产。购买后因各自的生意周转资金紧张,便商议用其购买的房产做抵押贷款来缓冲生意资金周转的压力。2015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唐某某、刘某某三人商量贷款一事。后陈某某安排人候某某、唐某某安排唐某甲向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陈某某实际控制的商丘**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提交贷款资料,并虚构钢材买卖合同。2015年2月25日,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商丘**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账户(商丘市**有限公司)发放了2900万元的贷款(期限1年)。唐某某及刘某某、宋某某将贷款按照所在商丘**公司的股份比例分掉后使用。宋某某将得到的870万元贷款转给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股份及债务于2017年12月27日全部转给唐某某。案发后陈某某向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还款10797185元(个人承担部分已还清),唐某某归还7948299元。2020年8月20日唐某某以商丘**有限公司名义还款260万元。下余贷款由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有限公司、商丘市**有限公司达成了《三方协商纪要》,约定了还款方式与期限,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唐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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