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小区**室。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和平,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某在2015年收取许某甲16万元用于办理许某甲儿子许某乙报考少数民族人才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事宜,后因当年少数民族人才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调整没有办成;陈某某在2017年3月份又继续收取许某甲35万元用于办理许某甲儿子许某乙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事宜,诈骗许某甲35万元,后将该款项交给其女朋友阿某某,让阿某某办理此事。经核实,阿某某没有办理该事宜的能力,阿某某承认收到该款项但并未用于办理此事,也未给受害人退钱,陈某某共诈骗许某甲5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检委会讨论后决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仍然认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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