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61971********,汉族,文盲,农民,住山西省黎城县**镇**村。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办理采伐手续,将位于长治市黎城县**镇**村**道(小地名)渠边本人承包的杨树卖给白某某。同年4月,白某某未办理采伐手续,私自将树木砍伐并卖掉。经鉴定:被砍杨树93株,木材立木蓄积为42.3846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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