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昭通市盐津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同年9月27日、11月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同年12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同姚某某合伙以71.8万元的价格向大关县木杆镇林权所有人向某某购买位于该镇**村**片区所有林木,约定向某某负责办理审批,于同年12月14日补签合同。经向某某申请,大关县林业局2017年9月27日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2张,批准其9月25日至11月25日采伐花山片区林木蓄积830.12立方米。姚某某收到许可证后,陈某某组织工人按照向某某管护人员陈某某指定边界开始砍伐。因批准时限较短,向某某于2017年11月按要求找到木杆林业站,站长刘某某代为书写延期申请并签字盖章后由向某某递交大关县林业局林政股。陈某某按照向某某要求组织砍伐至2018年2月9日完成。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不起人亦自愿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超批准期限砍伐林木数量不清,超批准范围砍伐存在争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姚正权不起诉。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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