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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6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自家林地“大落塘”地点的一块林地上的树木砍伐后栽种经济作物,与当地从事伐木生意的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同意将自家这块林地上的松树以8600元或9600元(具体金额记不清)出售给刘某某,并商定将该地块的《林权证》交由刘某某,由刘某某负责自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自行采伐。刘某某向陈某某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费用后,拿着陈某某家的《林权证》声称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事后返回《林权证》时候告诉陈某某林木采伐许可证已经办得,但未向陈某某出示。因商定松木采伐证的办理及采伐由刘某某自行负责,陈某某未更多追问该事。之后,陈某某家“大落塘”地点上的松木被刘某某聘请工人采伐并运出。

2、刘某某将“大落塘”地点上的松木采伐之后,2017年初,具体时间不详,陈某某将林地上剩余的杂树使用刀斧工具全部砍伐,伐得的树木大部分运回家中作为柴禾使用,少部分枝条就地焚烧。将林地上的所有树木全部采伐之后,陈某某请了一台挖机沿坡开挖种植台面,并在种植台面上种植了咖啡、荔枝、桔子等经济作物。

3、陈某某采伐剩余的杂树,在明知应当办证情况下,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4、陈某某采伐林木地点属已承包到户的林地,《林权证》编号为:景林证字2009第0692956号,“林地使用权利人”为陈国新,“小地名”是“大落塘”,“面积”为12.9亩,“主要树种”是松树,“林种”是用材林,“株数”是430株,“使用期限”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58年12月31日,东至陈某甲松林为界、南以大路为界、西以箐沟为界、北以陈某乙松林为界。这本《林权证》于2009年6月11日由景洪市人民政府核发。

5、经聘请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滥伐林林案现场面积:17.2亩(11466.67平方米);林地权属为景洪市景讷乡大寨村委会大桥村民委员会集体林权属范围内;现场原有林木推算为791株,被砍伐林木为南亚热带阔叶树和思茅松,现场未见被毁坏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现场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推算为97.01立方米,原木材积折算为58.2立方米,其中除松木之外的阔叶树活立木蓄积量推算为26.49立方米,原木材积折算为15.89立方米。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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