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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乡**村**组**组,个体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9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贵州**有限公司在从江县**乡“**”山建设风电场项目。2017年2月份,天津**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该项目,承建范围为道路建设、风机建设、集电线路建设。2017年6月份,天津**有限公司将该项目承包给河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同时,河北**公司将从江县“**山”风电场84台高压线路铁塔及集电线路搭建分包给陈某某建设,由陈某某带领的施工队进场施工,由于业主贵州**公司一些相关手续未审批成功,工程停工。2020年3月份,陈某某接到通知进场施工,陈某某为了将修建铁塔材料运输上山,2020年6月份,雇请云南的马帮殷某某等人用马将修建铁塔的材料驮运上山。为了保证马帮驮运线路的通行,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要求雇请的马帮工人将阻碍马帮通行的线路两旁林木采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林木蓄积为14.3654立方米。

案发后,陈某某积极协调赔偿村民,取得村民谅解。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9月15日将生态损失补偿金4493.5元交到从江县林业局。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从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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