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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10月20日出于贵州省凯里市,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7********,苗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经凯里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凯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继续对陈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购买张某某位于凯里市炉山镇海星村海星组“土老娃”马尾松后,办理了26株、12.56立方米采伐证。2020年4月5日,陈某某雇佣雷某某、焦某某、吴某某等7人到上述地点的林地采伐林木,因超采伐证规定采伐林木,被森林公安民警制止,陈某某于2020年4月8日到凯里市炉山镇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凯里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采伐林木共计37株,采伐蓄积25.2987立方米,扣除采伐证12.56立方米,超采伐证采伐12.7387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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