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邻水县**镇**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邻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邻水县**有限公司流转邻水县冷家乡偏桥沟村1至6组退耕还林地栽植巨桉,并以邻水县**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了林权证,2010年邻水县**有限公司又流转了偏桥沟村5组“雷打垭口”处集体林栽植巨桉,并于2010年7月15日办理了林权证(林权证小地名为“雷打口”)。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邻水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联系,以220元一吨的价格购买其在冷家乡偏桥沟村栽植的巨桉树,并缴纳了5万元订金。双方约定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和采伐运输,汪某某提供资料协助办理采伐许可证。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汪某某的名义办理了采伐许可证6张(共计出材量1782立方米、采伐蓄积2970立方米),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熊某某签订了林木采伐合同,由熊某某以170元/吨的价格组织工人负责采伐运输木材。同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熊某某对所伐山场指界后,于2019年8月20日由熊某某组织工人开始进场采伐。2019年9月8日,在邻水县冷家乡偏桥沟村5组“雷打垭口”处发生超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林木的行为,经采伐设计人员现场确认,超设计范围采伐林木面积1.34亩,超伐地点为“雷打垭口”。该处属于2010年7月15日邻水县**有限公司办理的林权证小地名“雷打口”处林地范围,经对现场伐桩进行清点,超设计范围采伐巨桉86株,经聘请邻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超伐范围采伐林木的蓄积进行鉴定,超伐林木(巨桉)蓄积为19.35立方米。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且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了异地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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