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3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肥东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肥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代表村民将集体所有的500棵杨树卖给殷某某、董某某,殷某某、董某某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中旬对所购林木实施砍伐,至案发时,共采伐217棵,立木材积29.3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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