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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69********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现住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岑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至2020年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去到岑巩县**镇**村**组“刘家坟”的集体山林、**村**组“柏籽凸”(又名井坎上)山林中采伐阔叶幼树,并搬运至家中存放。经贵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陈某某存放于家中的阔叶林木进行鉴定,陈某某共在“刘家坟”山中采伐阔叶幼树600株;**村**组“柏籽凸”(又名井坎上)山林中采伐阔叶幼树18株,共计采伐阔叶林木幼树618株。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用于自己生活生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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