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岑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下旬,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没有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就雇请工人砍伐岑溪市梨木镇三益村老虎顶山场的林木巨尾桉。后经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制止,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才停止砍伐。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采伐林木面积为0.27公顷,总蓄积量11.7立方米,出材量为9.1立方米。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采伐林木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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