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岑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下旬,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没有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就雇请工人砍伐岑溪市梨木镇三益村老虎顶山场的林木巨尾桉。后经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制止,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才停止砍伐。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采伐林木面积为0.27公顷,总蓄积量11.7立方米,出材量为9.1立方米。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采伐林木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