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5日以洪公(瓦)诉字(2020)323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洪雅县瓦屋山镇永盛村9组小地名“貉子口”林地内已经做过林业采伐作业设计的161株柳杉林木车兜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柳杉林木蓄积量共计18.6264立方米,折合材积16.5678立方米。
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无证采伐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违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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