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东安县**镇**村**组,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至4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东安县芦洪市镇对江桥村2、6、7组共有的“毛塘山”山场的马尾松。同年5月,陈某某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劳力邓某某、宋某某等人将所买树木砍伐。经林业技术鉴定:该山场被砍林木蓄积为180.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及情节的证据有:
1、书证: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文件清单、砍伐合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周某某、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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