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四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福安市**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共党员,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福安市**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修建通往**自然村的道路,由村民委员会按程序报批相关手续。2018年11月,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即将到期,担任该村村民主任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明知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采伐林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安排群众动工修路。2018年11月2日至11月6日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组织该村村民在修路施工过程中造成**村山场林地原有植被遭受严重破坏。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采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8.23立方米。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承诺在**村**村造林10亩,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供述、证人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村两委会会议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建省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福安市**镇**村补植复绿实施方案、复绿造林合同、收条等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已签订补植复绿协议,缴纳了保证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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