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组**号,住余庆县**镇**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余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位于余庆县构皮滩镇太平社区新河组屋后头山林的马尾松7棵。经鉴定:被伐林木蓄积为10.9479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但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原木变卖款和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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