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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00000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性别: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9********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月10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业值贵州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28万元的价格向夏昌明购买其位于黎平县洪州镇仁里村“栗子坡”冲的林木一片。夏昌明在出售山林之前已经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树种为马尾松、采伐蓄积为280.51立方米、采伐面积为1.94公顷(29.1亩),陈某某购买得山林后,就雇请民工到“栗子坡”冲砍伐购买的林木,陈某某在山场管理,在采伐过程中,超出采伐证的设计范围采伐林木,所采伐林木均已出售获利。经鉴定,超范围采伐采伐面积6.75亩,采伐树种为杉木、马尾松,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活立木蓄积共计24.3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6.51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0272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陈某某到案后主动悔罪,并已缴纳了木材经济损失款,已复绿补植,恢复生态,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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