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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4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洪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洪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以眉洪森公(刑)诉字(2020)2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挣钱买药治病,请其女婿徐某某,并在前儿媳霍某某帮忙下,二人使用油锯、弯道等工具将洪雅县瓦屋山镇射亭村5组小地名“柒国山”林地内144株柳杉林木剥皮、车蔸采伐,经鉴定涉案144株柳杉林木蓄积量为56.08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具有自首、老年人犯罪、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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