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乡**村,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敖汉旗**道路改造施工,道路两侧的部分杨树公开拍卖。2018年5月18日,闫某某通过竞拍方式获得敖汉旗**公路两侧杨树的所有权,随后将该杨树转让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18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闫某某等人现场指边后,为不延误工期,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办理下来的情况下将部分杨树采伐。2018年6月5日该地块林木采伐许可证下发。经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采伐杨树474株,林木蓄积29.8722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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