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住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白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白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白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陈某某为卖树得款给家人治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孙某某砍伐其自家种植于白沙县**镇**村“**”地的橡胶树,并运至白沙**木业有限公司销售,得款20000元。经鉴定,被伐橡胶树102株(无幼树),立木蓄积量35.0459立方米。
2019年11月7日,陈某某到白沙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补植补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 戴
检察官助理:陈建平
书 记 员:罗 仁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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