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林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沅陵县**镇**村**组。

本案由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加固房屋需求,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沅陵县**镇**村**组自家责任山“**”山场砍伐林木,并请妹夫许某某帮忙削皮打枝。陈某某所砍伐的林木大部分用于房子加固,剩余部分杂树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桃源老板。经沅陵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向某某、唐某某鉴定:陈某某采伐林木蓄积面积29立方米,其中杉木6方米、杂木23立方米。

2020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沅陵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对本案涉案木材款人民币4000元予以暂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房屋加固需要木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沅陵县森林公安局暂扣的本案涉案木材款4000元由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