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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购买了麻城市**镇**村熊某甲、熊某乙位于**山上的林木,后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人员采伐栎树、枫香、化香、黄檀等4821株。经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勘查:滥伐林木蓄积共计64.5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麻城市林业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陈某某向麻城市森林公安局退缴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菌材照片等物证;2.麻城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麻城市**镇林业站出具的说明、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3.证人熊某甲、熊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采伐迹地林木伐桩检尺记录表、采伐蓄积计算说明、麻城市林业勘察队现场调查报告;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全部复植复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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