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园**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诉讼代表人某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联系方式1380723****.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2********,湖北省大冶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号**栋**单元**室,湖北**实业有限公司*部**。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实业有限公司*部分管环保工作**,2018年1月23日,**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向某某、卡车司机刘某某将存放于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三车间东侧里的废水处理污泥装车,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作为运费支付给刘某某,安排刘某某将废水处理污泥运出处置,未指明处置单位且未提出处置要求,后刘某某直接将废水处理污泥倾倒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工业园**楼旁的废弃码头内。
2018年2月6日上午,黄石市西塞山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了黄石市西塞山区**工业园**楼旁的废弃码头里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所倾倒的废水处理污泥,后通知该公司,次日该公司组织人员将倾倒的废水处理污泥转运到阳新**矿业有限公司处理,经称重,共计49.64吨。
黄石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意见认定,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实业公司倾倒的49.64吨废水处理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代码为“336-064-17”;“HW49其他废物”、代码为“900-042-49”。经检测,倾倒地的土壤没有被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湖北同正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鄂同正检字【2018】第509号;4.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土壤污染,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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