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葛文东,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将该案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7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10月份,陈某某为牟利从江苏省兴化市**镇一家炼钢厂使用承兑汇票以及现金,购得老国标标号的废旧304不锈钢熔炼成的钢锭31.544吨,并委托兴化市**车业有限公司轧制成304不锈钢盘元共计26.18吨,后运输至江苏省涟水县**有限公司进行酸洗,准备用于进一步加工、销售时,被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国家不锈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批次不锈钢盘元铬无素含量项目不符合GB/T4356-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该批次26.18吨准备用于加工、销售的伪劣不锈钢盘元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74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建议对涟水县公安扣押的涉案物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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